由于业务员对银票了解甚少,导致部门收回的银票不能背书使用,从而影响公司资金周转,针对这些问题,做了如下总结:
一、票面整洁,字迹无涂改,票面无破损。
出票日期、到期日期及银票大小写金额书写规范。
出票人的印鉴章(财务章、法人章)中字迹清晰。
二、正确的盖章方式是在背书框中央空白处加盖印鉴章。印鉴章要清晰,印章内字迹不得缺损。
三、如因印鉴章模糊,需续盖的,原则上续盖章仍需盖在框内空白处,若因框内空白处盖不下第二枚章,印鉴章超出框外,则印鉴章需与背书框的下框线相交,背书人印鉴章不得悬于框外。
四、印鉴章不得盖在“被背书人”一栏,印鉴章不得超出上框线。
五、被背书人抬头需正确书写,且字迹工整,并背书有连续性,即被背书人的抬头必须是下一个背书框中所盖的财务章的抬头,
七、如银票后附证明的,一般情况下不收取。
如特殊情况收取的,则收取时需核对证明信的内容与银票内容(出票人资料,收款人资料,金额,日期,事由,出证明人的印鉴章,公章。)
八、农村信用社开出的银票不收取。
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开出的银票需与财务确认是否收取。 银票收取不当会给公司资金回笼造成一定的影响,望各位业务员在收取银票时务必仔细核对! |